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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公报案例 —《公司法》第16条属于管理型规范,不应作为认定担保是否有效的依据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民 事 判 决 书

(2012)民提字第156号

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(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支行)。住所地: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。

负责人:薛晓东,该支行行长。

委托代理人:高蓓琦,该行工作人员。

委托代理人:王丽,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甘井子分园营城子金龙寺。

法定代表人:陈恒富,该公司董事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