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2)民提字第156号
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(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支行)。住所地: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。
负责人:薛晓东,该支行行长。
委托代理人:高蓓琦,该行工作人员。
委托代理人:王丽,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。住所地: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甘井子分园营城子金龙寺。
法定代表人:陈恒富,该公司董事长。